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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业硕士案例讨论【二十一期】税法形式与实质冲突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

税法形式与实质冲突案例解析

主讲人:熊晓青

主讲人简介:

熊晓青老师,现任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总监。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评审质控处处长、管理五处处长、管理四处调研员,熟悉大企业(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事先裁定等方面的工作(2008-2016)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反避税工作处副调研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副局长,熟悉转让定价、反避税等方面的工作(2001-2008)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赴美国杜克大学、金门大学访学现任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税务硕士兼职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事先裁定制度、国际税收(转让定价、反避税)、实质课税原则、税收救济制度

主要成果:

1. 参与制订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工作,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第一起草人

2. 曾起草《事先裁定管理办法》,参与征管法修订中有关事先裁定规则的修订在《国际税收》、《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报》发表多篇关于事先裁定制度的研究文章

3. 倡导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是2012年税务总局第一次与西门子、中海油、中国人寿签署税收遵从协议文本的第一起草者

4. 组织翻译出版了世界银行的《风险导向的税务审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年),是第一顺序译者

5. 中国税务当局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亲历者,并发表文章《中国首个双边预先定价协议的启示》(2005年5月《涉外税务》)等等

   内容简介:  

一、案例基本情况简介

l 某企业为某专门行业资管企业

l 代客理财,收管理费,一般不承担理财产品盈亏风险

l 该企业为国家大力鼓励行业,有专门的主管部门

l 某年某月的某一天,该主管部门为保证行业良性发展,特发专文

二、主管部门专文的主要精神与内容

l 要求行业内企业必须担负起责任,负责理财产品亏损

l 行业内各企业须从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亏损

三、模糊地带  --  争点

l 专项账户开在托管理人处,企业无权自主动用

l 约定期限截止,弥补完亏损后才有可能变成企业的收入

四、思考题

l 此案中的风险准备金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准备金支出”?

l 如何判定此案中的风险准备金的形式和实质?

l 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个什么样的原则,其基本原理和应用场景?

l 此案可以运用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吗?理由?

时间:2017年11月30日(周四),10:10-12:00

地点:中央财经大学沙河校区2号楼311

主办: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要求:此次研讨会不录音不录像


                                                   【撰稿】李娟慧 【审核】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