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教授樊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税法的制定出台,首先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关税法通过将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为维护国家进出口秩序、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陈晖在中国法学会相关会议上表示,关税法从法律上对关税作出全面规定,是一部结合中国关税具体实际情况和法律实践制定的法律,具有鲜明的中国关税立法特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郑伊认为,税率是立法法规定必须由法律确定的税收要素之一。关税作为多元税率,是国家对外经济交往和维护主权利益的重要工具。关税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进一步体现了税收法治化。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定期编纂、发布进出口税则。第九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关税法表决通过后,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这明确了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并审议通过,体现了立法法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进出口税则篇幅过大、技术性强、变化频繁,难以像一般法律附件那样随同法律文本正文一并审议、公布,目前实际上是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发布。因此,关税法规定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定期编纂、发布《税则》等职责。
陈晖认为,进出口税则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将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是将归类、估价、原产地等海关传统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关税法律,稳妥处理了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和进出口税则变动频繁之间的关系,既坚持了税收法定原则,又满足了因国际经贸形势发生变化进行相机调控的实际需要。
关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关税税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和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第四十三条将纳税期限起算修改为完成申报之日起,同时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樊勇分析认为,上述规定将有利于加快货物通关速度,缩短企业对市场的反应时间,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便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海关进行申报,促进了通关便利化、提升了纳税灵活便利性。
此外,对于个人进境物品征税,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郑伊指出,这一规定按照“免税——简易征收——货物征收”的逻辑,递进征收,既便利了个人出入境,并满足其购置合理数额、日常用品的生活需要,又有效填补了“水客”“套代购”的漏洞。
“关税法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樊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