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务学院税务专业硕士案例研讨第9期于5月16日下午两点在沙河校区学院楼2号305教室如期举行。这一次,在熊晓青老师的带领下,围绕着税法和其它部门法的关系,结合两个案例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税务专业硕士班的同学参加了此次讨论。此次讲座由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监熊晓青老师主讲,熊老师曾供职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国际税收管理司,现任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制订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工作,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第一起草人,以及中国税务当局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亲历者;曾起草《事先裁定管理办法》,参与征管法修订中有关事先裁定规则的修订。到场的老师还有财政税务学院梁俊娇教授。
在讲座中,熊老师首先给大家分享了某保险公司的违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案例。在本案例中,根据保监会和银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由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担任,但同时国有央企工资薪金不能超过限额,如果银保专管员都变成正式员工,A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将超过限额。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恳请保监会允许企业暂时维持银保专管员队伍的代理人制管理,同时不对公司进行处罚。保监会未回复,但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11年对A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仍大量保留代理制专管员的问题进行了处罚,据说分公司交了罚款。对银保专管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属于违规支出以及能否进行税前扣除,熊老师带领同学们进行了详细地讨论。税务局认为代理人制不符合保监会的规定,因而其手续费和佣金不可以扣除;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认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税前扣除。而第三种意见则从税法和其他部门法完全独立的角度,认为不论是否违规,只要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来判断可税前扣除。在讨论过程中,熊老师引出了几个可以探讨的问题:对其他部门法的规定,税法能否不遵从。熊老师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例子来说明税法可以不遵从。税法关于不得扣除的支出是否包括违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得扣除的支出中只有“罚金罚款和罚没不得税前扣除”与此相近,但是并不同于本案中的违规支出。熊老师从这一问题也引导同学们思考违法的收入能否征税、支出能否扣除的相关问题。
在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后,熊老师又从法律的角度对最高法院第一税案这一判决进行了解读。同样,在面对拍卖法时,税法应当如何应对。在这起税案中,熊老师通过以下八个问题来引导同学们进行思考:一是拍卖价格的确定是否合法有效,或者是合法不合理;二是是否可以区别按拍卖法与税法的不同视角来看待本案交易;三是税法意义下否定拍卖交易的价格应满足什么样的“严格”的启动条件;四是“价格明显偏低”的标准如何把握;五是什么是“正当理由”;六是为什么税法上要设定税款核定权,核定权的目标是税款还是其它;七是滞纳金的法律本质是什么,利息还是处罚?加收滞纳金的法定理由之“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如何理解;八是非纳税人责任就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与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的关系。
在熊老师看来,本案中的拍卖行为在形式上没有定论为违法,但实际上过程是存在瑕疵的,因此是合法不合理的。拍卖法没有明确否认一人竞拍,,而较高的保证金主要源于上亿的交易资产,从拍卖程序上也是遵守了拍卖法的规定,但是从更高的层次来说,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一点上还有一定的讨论空间。而对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最高法并没有就“价格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进行更深入的解释和说明,低多少才叫“明显”,价格并不是“正当理由”的依据,这些问题都有待商榷。此外,税法上的税款核定权设计之初并不是为了税款的征收,而是针对企业没有设置账簿等情况。纳税人有义务协助税务局进行税款的征收,而征收的信息掌握在企业的手里。核定是税务局在难以获取企业信息时倒逼纳税人披露信息。但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容易被滥用。同时,熊老师还对稽查局的职权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在滞纳金方面,梳理了滞纳金和利息的关系。针对认定为税务局责任的问题上,熊老师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说明,行政机关双方的纠纷关系中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责任分不清楚时,就把责任划在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最后,熊老师又带领同学们从法律的角度将最高法第一税案进行了逐条推敲。表明本案作为最高法判决的第一个税收案件试图在税局与企业之间平衡利益,在法治化和政治化方面踏双轨,徘徊在税局专业化判断与司法独立审查之间。讲座结束后,梁俊娇老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并表达了对熊晓青老师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