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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税务专业硕士第8期案例研讨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次数:

512日下午,我院税务专业硕士以“德发税案判决商榷与启示”为题举行了第8期案例研讨。此次研讨的主讲人为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冬生先生。
 

王冬生先生,是经济学博士、财政部企业内控咨询专家和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家导师、我校税务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在讲座中,王冬生先生首先跟大家分享了自己从事税务工作的感触和经验,介绍了税务专业服务的发展情况,服务内容,与会计师、和评估师的专业区别以及专业服务价值。他认为,税务专业服务有意义、有意思、有市场、有朋友、有尊严,具有很高的价值,并鼓励同学们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从多角度、深层次思考税收热点问题。

随后王冬生先生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第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广州德发案的判决为案例,详细分析了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分别从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和终审判决梳理了该案的案情、判决逻辑和主要争议点。尽管本案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晰,但稽查局认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房产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拍卖房产的价值进行核定,并要求德发公司补缴营业税税款及滞纳金。之后,王冬生先生从七方面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一是问题的性质及征管法的完善;二是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三是公权与私权、征管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关系;四是如何认识征纳双方的平等;五是复议前置与事先裁定的合理性;六是如何明确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七是税务局服务的边界。

对于征管法的完善,王冬生先生认为,征管法类似程序法,是保证征纳双方遵守具有实体法性质的各个税种的规定,应完整体现实体法有关规定的内涵和外延。比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都有价格偏低或偏高或不公允,导致少缴税款,税局可以调整的规定。但是实体法中的这些规定,在征管法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压低价格少缴税款,既不是偷税,也不是骗税、抗税等征管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实体法,但是征管法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实体法落实困难。对于本案中牵涉到税法与拍卖法之间的冲突,王冬生先生认为,民事关系平等自愿,征纳关系则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税法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有道理的。在征税问题上,公权实际是高于私权的。既然这样,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不能影响税法的落实,当然,税法也不能干涉基于其他法律形成的民事关系。至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到底是自己还是税务局,这本是个清晰的基本问题,但这些年,似乎有些模糊。税务局是不能承担纳税人没有依法纳税责任的,不然就没有纳税人违法、没有税务稽查这些问题了。如果能明确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身责任,可能有助于避免今后类似本案的纠纷。王冬生先生还指出,税务局是执法机关,以征收为主,服务为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征管目标,提高遵从水平,降低遵从成本。税务局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什么事情都管,什么问题都答,如果服务没有边界,就把税务局降低为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了,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复议前置某种角度上说否定了基层税局的执法权,事先裁定则混淆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

在两个小时的讲座中,王冬生先生娓娓道来,梳理了判决书中的逻辑瑕疵,深入探讨了该案对今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和征管法修订的启示。

梁俊娇教授和汪昊副教授参加了此次案例研讨,并表达了对王冬生先生的衷心感谢!